因此,对于需要购置设备才能进行的诸如:石材的结晶保养、楼宇外墙清洗等业务,通常物业管理企业也会委托给务商进行具体实施。再有,就是对于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服务领域和一些垄断行业,比如:电梯系统、弱电系统设备的运行和维修管理服务、物业区域治安维护、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等,为了规避经营风险,保证服务质量,行业通常也是要采取外包的方式实现专项服务的提供。而与以上三方面内容相反,对于物业管理中的有价值的业务内容,如日常维修服务、水、电、气、热的日常供应与管理,则一般不宜进行外包。
目前,在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业务外包时的评分标准依据可以基本分为信誉标,业绩标,服务标,价格标等,分值各占一定权重,以加权平均数作为定标标准。但这种沿袭物业管理招的方式能否适用于外包服务还有待商榷。原因在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外包的首要目的是采购合格的服务,这种服务不仅是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的,它还会直接面对物业管理业主。据此,这种服务采购更应注重委托服务的工作质量、保障能力和整体服务形象。也只有在此基础上再谈价格才会有意义,否则,仅注重价格的高低,一旦价格低于服务成本,势必将造成供应商提供服务质量的下降,而这显然背离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初衷。为此,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可行的办法是,物业管理企业采取服务标与价格标分别报送方式进行操作,在确定价格标的权重后,分别对服务标和价格标进行评定,以减少单纯的价格因素对整个招标工作的影响。
在合同的草拟与签订过程中,首先应该明确外包后责任的界定。物业管理企业将自己的专项服务业务外包给其他服务供应商后,并不能免除自己根据原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受委托的供应商的服务达不到原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则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业主承担违约责任。特别要强调,在合同或协议中应约定,务供应商提供的务质量和水平,不得低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相关务质量和要求的约定;同时还要约定务供应商达不到服务质量和要求时的违约责任。其次,就是对专项业务委托合同或协议期限的确定。这里要强调的是行业内多数企业的普遍通行做法,不一定就是正确、有效的做法。由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长期性、稳定性特点,外包合同或协议的签订不一定局限在年度或年度的整数倍。